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辖130号
原告陕西环能科技有限公司(原陕西环能精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
法定代表人雷晓东。
被告陕西信泽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房。
法定代表人李栋。
原告陕西环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信泽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陕西环能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8月22日签订《安全评价技术合同》,约定原告就其公司“礼泉危险废资源再生产能扩大建设项目及2万吨/年废弃铅蓄电池回收项目”委托被告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缴纳了5.5万元预付款,但被告未予履行合同。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款5.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合同中约定被告为原告交付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未约定管辖,因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其院辖区,本案应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
遂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陕0425民初82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
2019年6月13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以本案应由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住所地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陕西环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理由,本案为合同纠纷。因涉案合同未约定管辖,故本案应依法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中原告请求被告返还预付款及违约金应属“其他标的”,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被告住所地。因被告陕西信泽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号XX大厦XX幢XX座XX单元XX层XX号房,属于西安市未央区区域,故本案应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刘艳枫
审判员 张 鸿
审判员 孙叶花
二0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雪婷
书记员 杨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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