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3民特36号
申请人:天津市富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美景道233号-402。
法定代表人:李士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淑,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昆仑路与外环线交口矽谷港湾D区D2-7-1。
法定代表人:李四红,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市富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申请人天津市富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天津市富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长 景 新
审判员 邓晓萱
审判员 毕云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付洪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