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4445号
原告: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440333820),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道秀川路10号秀川国际大厦电子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鹏,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铭拓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5693218026),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蔡公庄村东1000米(金泰宇科技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魏焕君,经理。
原告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铭拓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建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熊向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