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绿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0执异2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道秀川路10号秀川国际大厦电子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鹏,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绿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天津东方园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工业园盛达一支路1号E1厂房-1。
法定代表人:董冠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洪湖东方园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湖新滩经济合作区荆汉大道以北、新滩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余明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湖东方园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天津绿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将天津绿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书面请求撤回追加天津绿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追加天津绿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俊文
审判员  王劲松
审判员  周 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