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铭尊商贸有限公司、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6794号之一
原告:济南铭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理想嘉园**楼**104。
法定代表人:贺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张存,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复康,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迪亚创业基地生产楼**v>
法定代表人:郗锦荣。
被告: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道秀川路**秀川国际大厦电子楼**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志鹏。
原告济南铭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济南铭尊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铭尊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铭尊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4元、保全费519元,共计1043元,由原告济南铭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孙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