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8235号
原告: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0201037440333820),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道秀川路10号秀川国际大厦电子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娟,天津伦淏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8YPG9X),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聚英路36号(天津市炳明冷食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郑多才,经理。
原告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金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琬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