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1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之夫),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外环线南侧、昆仑路东侧矽谷港湾****。
法定代表人:李四红,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0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晓萱
审判员  武耀明
审判员  解 童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徐智超
书记员林紫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