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河南有限公司

郑州市金水区茗缘茶楼、中国黄金河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民申41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茗缘茶楼。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5号黄金大厦二楼。
经营者:刘卉琪,女,汉族,1971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黄金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洁,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茗缘茶楼(以下简称茗缘茶楼)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黄金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16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茗缘茶楼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茗缘茶楼提供的录音、照片及证言可以印证黄金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上午9点前已擅自将涉案房屋加锁的事实。此时,涉案房屋已处于黄金公司的控制之下,应视为其提前收回租赁物。数天后,黄金公司又擅自将涉案房屋断电,之后涉案房屋也已基本不再产生水电费用。水电作为一般店铺经营的基础必要条件,黄金公司的违法行为,致使茗缘茶楼已不能再继续使用涉案房屋,双方的合同目的已无法继续实现。黄金公司主张其违法行为之后的房屋租金、水电费及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未充分审查核实本案证据,认定事实错误。此外,2015年2月起涉案房屋房顶因怠于维修,下雨漏水造成茗缘茶楼屋内地板、墙面、屋顶装修、门套严重损坏,黄金公司承诺给予维修,但一直拖延并未得到解决。一审判决后,黄金公司未通知茗缘茶楼又擅自将茶楼厨房内的全部物品占为己有。茗缘茶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为2013年8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茗缘茶楼申请再审称不应支付2018年3月20日之后的房屋租金、水电费及违约金,但由于当时双方合同尚未解除或终止,茗缘茶楼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茗缘茶楼主张黄金公司将案涉房屋加锁并断电,但其主张与其自认2018年3月20日门口“内部装修暂停营业”的公示信息由其发布的事实不符,也与案涉房屋其后仍然产生水电费的事实不符,且黄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一、二审判决未予认定该事实并无不当。茗缘茶楼称黄金公司怠于维修,但其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一、二审未予支持其主张亦无不当。茗缘茶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市金水区茗缘茶楼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邓青林
审判员  李百福
审判员  辛季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和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