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河南有限公司

中国黄金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茗缘茶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486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黄金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茗缘茶楼,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号黄金大厦*楼。
经营者***。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10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
中国黄金河南有限公司诉郑州市金水区茗缘茶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6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州市金水区茗缘茶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黄金河南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7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486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宏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