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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三联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三联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1-18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武催字第70号
申请人江苏三联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22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三联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南农商行武进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40005126891133,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常州市吉庆机电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市吉庆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三联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新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