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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川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06民催6号
申请人:上海美川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谢贵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秀丽,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报人:江苏三联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2200号。
法定代表人:杨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天,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上海美川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票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20日内申报权利。
申报人江苏三联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合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上海美川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晓峰
代理审判员  鲍陶然
人民陪审员  陈洪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一条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第四百五十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制作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