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2801民初5351号
原告:焉耆帝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焉博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光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凯,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平安信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苏州东街638号12栋3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永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焉耆帝方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平安信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焉耆帝方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兰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