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泰迪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白庆彬与乌鲁木齐泰迪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0103民初1987号
原告:白庆彬,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乌鲁木齐泰迪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蒋绿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庆彬与被告乌鲁木齐泰迪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庆彬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庆彬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庆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白庆彬负担。
审判员  梁勇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富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