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1执恢2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地方煤矿有限公司(原名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天,中国地方煤矿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西阳泉盂县东坪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盂县孙家庄镇东坪村。
法定代表人***。
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原名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与山西阳泉盂县东坪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01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20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经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01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姜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