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煤矿有限公司

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黑龙江省青山煤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03执549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
法定代表人:万祖安,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青山煤炭,住,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矿长。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三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及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终3854号民事判决执行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与黑龙江省青山煤炭资金返还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300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1月16日,2019年2月22日、4月26日、7月30日、10月30日,2020年6月2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18年11月27日通过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
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