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煤矿有限公司

中国地方煤矿有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执异29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地方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吴凤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昊天,男,199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中国地方煤矿有限公司法律部员工。
被执行人:赤峰元宝山大黑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已注销)。
被申请追加人:蔡丽华,女,195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元宝山区。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京0101民初50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中国地方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方煤矿公司)与赤峰元宝山大黑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黑山煤炭公司)资金返还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地方煤炭公司申请追加蔡丽华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地方煤矿公司称,被执行人大黑山煤炭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办理公司注销,全体投资人签署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结完毕……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事实上,大黑山煤炭公司并未向其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大黑山煤炭公司在明知有债务的情况下,未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其,损害其合法权益。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申请追加大黑山煤炭公司投资人蔡丽华为案件被执行人。
为支持其主张,申请人地方煤矿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股东会决议等大黑山煤炭公司工商档案材料;2、大黑山煤炭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报告;3、(2019)京0101民初5045号民事判决书;4、(2019)京0101执948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被申请追加人蔡丽华称,被执行人大黑山煤炭公司由平庄镇政府组建成立,其名为投资人实为公司会计,既未投资被执行人公司亦未参与公司分红。其确实签署了大黑山煤炭公司工商档案材料中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故同意申请人地方煤矿公司的追加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9)京0101民初504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大黑山煤炭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地,地方煤矿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院以(2019)京0101执9485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在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后,本院以(2019)京0101执948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5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20年10月22日,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大黑山煤炭公司的注销登记。大黑山煤炭公司工商档案中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载明,“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上述事实有(2019)京0101执9485号执行案卷材料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大黑山煤炭公司在(2019)京0101民初5045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应认定大黑山煤炭公司明知本案债务的存在。(2019)京0101民初504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大黑山煤炭公司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大黑山煤炭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提交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却载明已经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应当认定为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因被执行人的投资人蔡丽华已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申请人地方煤矿公司的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蔡丽华为(2019)京0101民初5045号民事判决书对应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由蔡丽华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建光
审 判 员 岳秀玲
审 判 员 宋 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史 锐
书 记 员 姜 淼
书 记 员 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