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煤矿有限公司

中国地方煤矿有限公司与赤峰元宝山大黑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资金返还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执恢8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地方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9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中国地方煤矿有限公司法律部员工。 被执行人赤峰元宝山大黑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已注销)。 被执行人***,女,195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元宝山区。 被执行人***,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蒙古族,户籍所在地赤峰市。 中国地方煤矿有限公司与赤峰元宝山大黑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返还纠纷一案,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5045号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1执异297、298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人民币883.8106万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赤峰元宝山大黑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已注销);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9月22日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共计81.802084万元,扣除执行费1.058084万元后发还申请执行人80.7440万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5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