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902执42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行,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南塘街**。
法定代表人:王**强,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柳,云南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永德县永康雄风汽配商店,住,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永康街子运站旁)。
法定代表人:李成,系该店店主。
被执行人:云南正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德党街德顺区二级**/div>
法定代表人:莫钦皓,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成,女,1985年9月7日生,汉族,家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
被执行人:陈耿,男,1987年1月6日生,汉族,家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行申请执行永德县永康雄风汽配商店、云南正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成、陈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货款7219737.2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采取了如下查控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
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9月2日、12月18日、2021年1月4日查询了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保险、税务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余额仅有数百元,本院已依法冻结,无划拨价值,无其余财产线索;
三、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查询了不动产、公积金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永德县永康雄风汽配商店、李成、陈耿名下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云南正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有房产,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均未缴存公积金;
四、本院于2020年7月6日查询了车辆情况,被执行人李成名下有登记的车辆,本院已查封,未能实际控制车辆。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
五、本院于2020年6月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
六、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云南正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临沧市沧源县的房产进行公开拍卖,一拍、二拍均已流拍,变卖亦无人购买,申请人不接受以物抵债;
七、2021年1月4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回告了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院在穷尽查控措施后申请人申请的7219737.26元未能受偿,执行费63499元未缴纳。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人回告后,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伟华
审判员 施应群
审判员 吕 丹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鲁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