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正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宜良县高登免烧砖厂与云南正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5民初1220号
原告:*****免烧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0546967284,住所地:云南省***北古城镇古城村委会狗街子村。
投资人:卢哲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述姣,云南秋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秋喜,云南秋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正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219561873B,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德党镇德党街德顺区二组5号。
法定代表人:莫钦皓。
原告*****免烧砖厂诉被告云南正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免烧砖厂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免烧砖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免烧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免烧砖厂负担。
审判员  芮艳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