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正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普伦托商贸有限公司、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2财保519号
申请人:昆明普伦托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49。
住所:昆明市江东华龙人家30幢3单元602号。
法定代表人:王星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龙,云南晴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敏,云南晴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申请人:云南正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219561873B。
住所: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德党镇德党街顺德区二组5号。
法定代表人:莫钦皓。
申请人昆明普伦托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云南正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04128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明普伦托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正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40453元的财产(具体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林友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那 超
书 记 员 张榕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