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西集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4368号之一

原告: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

法定代表人:宋轶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琦琳,女,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一段**/div>

法定代表人:刘春,董事长。

被告:四川华西集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府大道一段**********iv>

法定代表人:丁云波,董事长。

原告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西集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898元,由四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舒旭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