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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03财保12号

申请人绍兴中正审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迪荡新城崇贤街5号604室。

法定代表人寿宝根,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绍兴文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福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绍兴中正审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两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绍兴文名置业有限公司、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倪维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