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与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3330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3330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8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330、3331号
原告:***,女,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胥洲道。
被告: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两案受理费9560元、2600元分别减半收取4780元、1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何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