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耀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东恒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7民初691号 原告:上海耀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601253709。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恒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新村北路55号之一自编A栋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9209917X。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45-5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48279L。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耀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恒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耀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东恒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查明事实 一、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基本情况 票据号码:230958100007020211122083233566。 出票人:广东恒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耀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兑人: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票据金额:978799.13元。 出票日期:2021年11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11月22日。 二、承兑信息 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 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 承兑日期:2021年12月23日。 三、是否可转让:可再转让。 四、提示付款信息 提示付款人名称:上海耀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提示付款日期:2022年11月22日。 付款或拒付:拒付。 付款或拒付日期:2022年11月28日。 拒付理由: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五、票据状态: 2022年11月29日显示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2023年3月7日显示为“拒付追索待清偿”。 六、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款项人民币978799.13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78799.1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11月23日至实际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七、被告答辩及举证情况:被告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诉请1金额无异议,对诉请2逾期支付付款利息,在双方材料订单上没有约定,没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对诉请3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广东恒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第一,确认开具的金额为978799.13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承兑;第二,利息主张不予认可,双方对于利息没有合同约定,原告主张的利率过高;第三、要求承担诉讼费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原告合法取得涉案票据,但在承兑汇票到期后提示付款被拒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原告有权向被告广东恒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追索权。故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票据款978799.13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1月23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广东恒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恒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耀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978799.13元及利息(利息以978799.13元为本金,自2022年11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02.5元,全部由被告广东恒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逾期不交纳的,法院将强制执行)。原告上海耀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6802.5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退还到原告上海耀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