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莱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06民初30483号 原告:东莞市莱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岗贝东城大道世博广场G区天源数码城第壹层第G1-1005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45491116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博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科创路96号联科创研中心35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49XLNO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 被告: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45-5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48279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该司职员。 原告东莞市莱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博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富力公司)、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富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莱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莞富力公司、广州富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莱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莞富力公司***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97496元并支付利息(以97496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至**之日,利率按照一年期LPR标准计算);2.判令广州富力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莱博公司与东莞富力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莱博公司依约将电脑交付给东莞富力公司并按请款要求出具税票。但东莞富力公司未按照约定付款,至今拖欠到期货款97496元,莱博公司向东莞富力公司多次催要货款,东莞富力公司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东莞富力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富力公司作为东莞富力公司唯一股东,对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东莞富力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达到,因此不存在拖欠到期货款问题。2.莱博公司存在逾期交货事实,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广州富力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合同并非广州富力公司签署,本案纠纷与广州富力公司无关。2.广州富力公司与东莞富力公司为互相独立主体,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莱博公司(供方、乙方)与东莞富力公司(需方、甲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商品为电脑、显示器、交换机,价款合计97496元,交货时间为2021年5月6日,交货地点为东莞市南城区联科信息国际产业园35栋。交货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供方收款同时需向需方开具相应、合法、有效发票。如因需方原因未按时向供方支付货款的,对应付未付款项应当向供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为合同签订之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等。 莱博公司提交的其司员工***和东莞富力公司员工***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4月1日***称“我是富力地产东莞这边的”“我们要采购3台联想的塔式工作站电脑”;随后***发送有东莞富力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并有与***磋商合同的沟通内容。2021年4月21日***称“原材料目前供应很缺,交货时间会延后”,***称“要延后多久”“要给个时间哦”“搞过来我给领导签个字”,***称“正常时间19前肯定能交货,但是这个情况要不要写月底算了”“因为这个时候芯片缺货,真的很怕”,***称“那你重新搞了”“我明天跟领导说下吧”。2021年4月22日***将文件“电脑延长交货情况说明”发送给***,并称“领导签字了”“最好提前送过来哦,那样付款就更快”。2021年4月26日***将文件“电脑购销合同已签”发送给***,称“**,已经盖好了,两份给你”“给我地址”“明天给你”。2021年5月31日***称“**什么时候送过来”,***称“路上,快到了”“我到公司门口了”。2021年6月5日***称“**下周把发票开过来给我,请款要发票”,***称“没问题,发票开出来了,等你通知呢”。2021年6月11日***发送发票照片,***称“跟合同一模一样就好了”。2021年8月20日***称“***,问下我们的款,大概什么时候能付哈”,***称“好的”“之前我也一直问了,最近很多款都还没有付”“付款的事情我也在跟进,流程都走完了”等。 2021年6月11日,莱博公司向东莞富力公司开具金额为97496元的发票。 东莞富力公司提交了莱博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出具的《延长交货情况说明》,载明“贵公司与我司采购的电脑设备,因工厂物料紧缺,出现延迟供货一事作如下说明:原定于2021年5月6日交货时间现更改为2021年5月30日交货,我公司正在积极催促工厂排产发货。请贵公司考虑与我司长期合作以及我公司的客观困难给予充分理解及支持。该说明下方显示有‘拟同意’及签字”。莱博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系双方对交付期限达成变更一致意见,系东莞富力公司要求莱博公司将该证据寄给广州富力公司审批。 广州富力公司为证明其抗辩提交了广州富力公司和东莞富力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东莞富力公司2020年审计报告复印件、广州富力公司2020年和2021年审计报告复印件。莱博公司对企业信用报告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确认,对审计报告复印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 另查明,东莞富力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9日,系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唯一股东为广州富力公司。 本院认为,莱博公司与东莞富力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莱博公司为证明其履行情况已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已在2021年4月22日对交货期限延长达成一致,2021年5月31日莱博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货物义务,且东莞富力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在东莞富力公司未到庭应诉及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对莱博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莱博公司要求东莞富力公司支付货款97496元及从起诉之日2022年8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广州富力公司系东莞富力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广州富力公司仅提交了东莞富力公司2020年审计报告复印件、广州富力公司2020年和2021年审计报告复印件,且上述审计报告复印件中两公司之间的独立性亦没有充分的财务数据支撑,尚不足以证明广州富力公司的财产独立于东莞富力公司的财产。综上,莱博公司主张广州富力公司对东莞富力公司在本案中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东莞富力公司和广州富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作缺席审理。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市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莱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7496元; 二、被告东莞市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莱博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97496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之日止; 三、被告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7元,保全费995元,由被告东莞市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