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团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2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团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市东上路39号十一座首层1号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38058947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永安路1号二层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826041225。 法定代表人:**皎。 被执行人: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45-5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48279L。 法定代表人:***。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关于广东团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4民初12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返还购房款101237.4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3133元。 二、财产查找、处置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没有到庭接受询问,至今下落不明。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073340.24元及利息,执行费为13133元已执行到位。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 三、限制措施 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还款义务,未依法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案件的处理 本院认为: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604执2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柳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