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建新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民初697号
原告: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华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华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建新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建新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 菲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欧阳曼
书 记 员 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