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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街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粤01执2860号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街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 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街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与被执行人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民初12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街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简称:杨箕联社)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将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广州××道中第307号富力新天地中心负三层32个地下停车位(单元号:地下3层B3101至B3132车位)产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街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名下并交付产权证,产权过户过程产生的税费(双方)、物业维修基金、登记费等所有费用由被执行人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办理产权过户及交付产权证的违约金(自2022年1月1日起,按每日150000元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为18000000元);3、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协执执行通知书将涉案的32个地下停车位(单元号:地下3层B3101至B3132车位)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街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名下;现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过户回执及本院的过户裁定书。2.在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的范围内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并扣划了其中500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3.经向房管部门、审判部门征询及向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双方听证。本院认为因涉案车位不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属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物业,本案案由也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而不是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也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违约金并不是富力公司自身的原因造成,因此,对于违约金的执行请求本院不予执行。综上,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义务,本院解除对其账户存款的冻结。本案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