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安乘优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乘优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081民初2249号
原告:广西安乘优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5号五象绿地中心2号楼二十层2010号办公。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机,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赖榆,总经理。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29号。
主要负责人:***。
原告广西安乘优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行为,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权益,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安乘优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6元,由原告广西安乘优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