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凯盛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凯盛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市荣盛家具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781财保80号
申请人:内蒙古凯盛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徐州市荣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7年7月6日出出,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申请人内蒙古凯盛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账户的存款352172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账户的存款352172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