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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保国、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满执字第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
委托代理人***,男,199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被执行人*保国,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
被执行人满洲里凯盛木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满洲里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4)满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保国、***、满洲里凯盛木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立即给付工资报酬429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满洲里凯盛木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代被执行人***、*保国、***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4315元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4)满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