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冠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民辖终4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春城慧谷小区********。
法定代表人:薛能。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伟,男,汉族,1981年11月19日出生,住云南,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冠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上马村泰旸欣城商铺**iv>
法定代表人:郑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2民初17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云南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上诉人原来租赁的黑林铺春城慧谷小区确实已经在2019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由于受到整个行业外部环境影响经济萧条,房东又不肯降租金,上诉人公司不能没有办公场地,迫于无奈上诉人只有租赁昆明市盘龙区的一套小区房(租金便宜),暂时搬迁到昆明市盘龙区进行办公。根据双方《。根据双方《中央空调设备安装工程合同》中“若发生纠纷由甲方住所地的法院管辖”的约定由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2民初1785号民事裁定,裁定上诉人管辖异议成立。
被上诉人云南冠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中央空调设备安装工程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由甲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其于2019年12月31日已搬离注册地黑林铺春城慧谷小区,现所在地为昆明市盘龙区,但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并且在案的上述《中央空调设备安装工程合同》中虽未明确签订时间,但结合《保修期限确认函》、对账单等其他在案证据,可以证实签订上述协议时,上诉人云南,上诉人云南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春城慧谷小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关于“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除外”的规定,在签订上述协议时上,在签订上述协议时上诉人云南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合同中的甲方住所地位于昆明市五华区围,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华 虹
审 判 员  潘 玲
审 判 员  禇玉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代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