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703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港方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徐圩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31407770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2月24日生,住**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胜男,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港市**支公司,住所地:**港市**区。
负责人:戚滨,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负责人:高峰,总经理。
执行依据:本院(2019)苏0703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
关于申请执行人**港方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港市**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703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向本院执行款账户转账39420元。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886元(含本案执行费50元),并将上述款项共计40256元转账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另外,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确认其已收到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港市**支公司赔付的执行款2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实体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