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3民初968号
申请人:江苏方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徐圩新区港前大道创业投资服务中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3140777051。
法定代表人:张心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江苏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江苏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延岭巷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2371W。
法定代表人:陈超,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方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苏方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方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方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方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杨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