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77江苏方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3民初968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延岭巷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2371W。
法定代表人:陈超,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方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徐圩新区港前大道创业投资服务中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3140777051。
法定代表人:张心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江苏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江苏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方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被申请人江苏方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申请人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苏0703民初968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予以冻结或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称其名下南京银行城东支行、渤海银行天津开发区支行、江苏紫金农商行城西支行被法院冻结,现因渤海银行天津开发区支行已被冻结2800000元,申请解除对南京银行城东支行(01500120060000922)、江苏紫金农商行城西支行(3201140281010000007946)的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南京银行城东支行的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南京银行城东支行账户(01500120060000922)、江苏紫金农商行城西支行(3201140281010000007946)存款28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杨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孙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