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财保13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远呈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弓永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峥民,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亚娥,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宁川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远呈玻璃有限公司与陕西宁川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2021)陕0116财保1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宁川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丰园小区支行XXXXXXXXXXXXX9657账户内145001.8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陕西远呈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远呈玻璃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宁川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丰园小区支行XXXXXXXXXXXXX9657账户内145001.8元资金的冻结。
保全申请费1245元,由申请人陕西远呈玻璃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会茹
二〇二一年 五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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