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宁川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宁川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4民初3574号之二 原告:**,女,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被告:陕西宁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宁川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823元(原告已按一半预交),被告陕西宁川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自愿负担(已给付原告**)。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荣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