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九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共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九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2民初3123号 原告:重庆共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五里村6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86237220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九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马凼138号2幢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0JFEX7。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共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九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共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共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2.6元,减半收取计3026.3元,由原告重庆共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