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格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能装备有限公司、江苏雷格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82民初7746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YLA327M。
法定代表人:冯正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晨(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雷格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北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XEPRU0K。
法定代表人:许春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骏(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锦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洺熙,江苏锦洲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贝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雷格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格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诉与反诉合并进行审理,并于2021年11月5日、12月1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拉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晨,被告(反诉原告)雷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春玉与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骏、曹洺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拉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雷格公司承担违约金88.5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21年3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雷格公司建造了部分临时设施,后以拒绝施工的方式要求调增工程款,在未得到同意的情况下迟迟不开工也不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雷格公司建造的永久性围墙还用石粉替代黄砂,造成严重质量问题,雷格公司无桩基施工资质,其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向法院起诉要求雷格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本诉被告雷格公司辩称:他公司建造的临时设施质量合格,并未用石粉代替黄沙进行建造,基于对合同履行的慎重与专业,雷格公司提出合理调价诉求应予正面评价,雷格公司无需承担违约金,请求驳回拉贝公司的全部诉请。
反诉原告雷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拉贝公司支付违约金88.5万元、立即支付工程款1378288.81元、支付窝工损失111万元、备案管理人员及门卫工资22万元(暂计至11月末)、支付代付的电费1万元及预付的方桩款10万元,合计3703288.81元。事实与理由: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达到三通一平且施工许可证下达后开工,雷格公司对临时设施进行砌筑并于5月完成8人在内的备案,备案中冯正兴还故意使用不相关的宜兴市昕诚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导致延长了办理备案时间,此后拉贝公司因监理合同不备案等原因迟迟不办理施工许可证,拉贝公司明显违约;施工合同虽约定了固定总价,但由于疫情及钢材、水泥、干粉砂浆等建材价格暴涨,继续履行合同明显对雷格公司不公平,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及苏建函价【2021】253号文件、锡建建市【2021】17号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调价,6月4日拉贝公司负责人刘建清在工程联系单上签名确认的行为应认定为已认可调价,然拉贝公司却于6月8日单方面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拉贝公司已经开始出售涉案土地,雷格公司认为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反诉被告拉贝公司辩称:违约的是雷格公司,而非拉贝公司,工程款金额已经有鉴定报告,并且合同补充条款明确应让利23.32%,因此对雷格公司主张的1378288.81元不予认可,因雷格公司没有落实实名制员工通道系统等且不配合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存在窝工问题,即便发生窝工也只应从2021年5月27日备案后计算至7月21日合同解除时止,对于预付桩款10万元系雷格公司与第三方所签订,如雷格公司能提供相应货物,合同权利义务可由他公司继续履行,鉴定报告的金额已经包含了电费,不应退还电费1万元,请求驳回雷格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请。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与陈述内容,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20年6月1日拉贝公司就案涉项目的土地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面积11504平方米,用途为工业出让,同年6月17日拉贝公司就案涉工程的土地领取了不动产权证。2021年3月1日拉贝公司取得案涉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总建筑面积16797.47平方米,同年3月3日发包人拉贝公司与承包人雷格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拉贝公司车间土建与安装工程,土建工程主要包括:门卫、桩基工程、土方开挖与回填(含缺方内运或余方弃置),设计标高内缺方由发包方承担、基础、砖砌墙体、主体结构、楼地面、铝合金窗、墙体粉刷、外墙涂料详见预算编制范围等(所有钢筋包括螺纹钢、线材、T63高强钢筋由发包人供应),满足开工条件达到三通一平,施工许可证下达后开工,工期总日历天数270天,签约合同价为1770万元,本项目为含税固定总价合同,在预算编制范围内项目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增加造价,含不可抗力,如开工日期延后材料人工发生涨跌均不调整,监理单位江苏江南梁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不调整合同价格,开工前发包人保证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做到三通一平,并且供电容量满足桩基施工要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000元/天,上限为造价的5%,人工工资单价变化时不作调整,但对于因变更等需重新组价的项目,人工工资单价按变更实施时江苏省住建厅发布的人工指导价执行,…合同还约定补充条款1.本项目为含税固定总价合同,在预算编制范围内项目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增加造价,含不可抗力,如开工日期延后材料人工发生涨跌均不调整。2.本工程如发生新增工程量,预算报价有的项目,按照预算报价,并且按照投标价和合同价进行同比例让利,让利率为23.32%,如果预算报价缺项的按照2014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江苏省相关专业工程计价定额和江苏省相配套的工程造价计算规定计算造价,并且按照投标价和合同价进行同比例让利23.32%,并约定建筑工程临时设施费取费1.65%(费率)、市政工程临时设施费取费1.5%(费率)、安装工程临时设施费取费1.0%(费率),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费3.1%(费率)、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费1.5%(费率)、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费1.5%(费率),不可竞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规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均参与总价让利,有关纪要、联系单、工程签证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不下浮的除外,甲供材料、设备不计取规费,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按照费用定额规定,本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法,税金9%…。合同订立后从3月21日起双方沟通办理施工许可证事宜,雷格公司要求拉贝公司准备相关材料并开始临时设施的建设,微信语音显示4月1日拉贝公司准备了相关材料。同年4月6日审图中心颁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号:10052(2021)第0243号审查合格书。嗣后拉贝公司与江苏江南梁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时间自备案起9个月,监理费25万元。同年4月20日乙方雷格公司与甲方海拓宾未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借电协议书》,甲方同意乙方借用电力进行施工,乙方自行单独配置一级电箱并安装新电表在甲方配电室内,乙方先预付1万元电费,工程结束时进行结算,电费0.8元/度。次日雷格公司预付电费1万元。2021年4月30日雷格公司与供货方江阴市捷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雷格公司向供货方购买JAZHh-30-15B型方桩3200米,单价148元/米,合价473600元,预付款10万元。同日雷格公司向供货方预付10万元。同年5月21日雷格公司向拉贝公司发函称:由于各种原因,建设工程所用的钢材、水泥、干粉砂浆等建筑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希望现有合作价格能作调整,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之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投标价格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为此希望业主方同意补签协议,补足材料上涨部分的差价,进行价差调整。此后双方为调价进行交涉,5月27日雷格公司就案涉工程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上办理了工程备案手续。6月4日雷格公司以工程联系单形式继续要求在现有合作价格的基础上上调工程造价3695168.57元,拉贝公司于6月7日签收。6月5日拉贝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正兴认为雷格公司无理要求调价而提出解除合同并于6月8日委托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向雷格公司发送律师函称:拉贝公司多次催促雷格公司进场施工并提供相关资料文件等,但是雷格公司至今未实际进场施工,也未提交相应施工文件说明,在此期间雷格公司以原材料涨价要求调增合同价款,但是拉贝公司与雷格公司有约在先,原材料上涨等因素不构成调整合同价格的理由,故拉贝公司不能同意提价要求,雷格公司也不能因此拖延甚至拒绝入场施工,雷格公司正式入场前的临时措施施工中的围墙等部分,采用石粉替代黄砂,存在偷工减料等严重影响施工质量的情况,临时设施至今未能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的验收,未能办理施工许可证,严重影响工期与投产时间,雷格公司拖延进场施工且提出要求增加工程造价等违约和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拉贝公司的合法权益,现正式通知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6月10日雷格公司委托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回复律师函称:雷格公司至今未收到拉贝公司的书面测量坐标点资料,只是根据勘察单位4月30日口头提供的点位进行了临时设施的搭设,西面围墙的砌筑、临时便道的浇筑等,所有临时设施均已搭设完成,拉贝公司因前期资料不全,致使施工许可证不能领取,在此期间因遇原材料价格暴涨,雷格公司已无法控制材料成本及人工费用带来的巨大压力,发函至拉贝公司,请求协商原材料及人工费用的调整,拉贝公司不同意调差,雷格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合同签订后拉贝公司于4月30日叫勘察单位来放坐标点,至今没有勘察单位的书面坐标位置,也没有建设主管部门来验收,因为拉贝公司资料不全,雷格公司无法配合进行下步工作,综上雷格公司按照合同进场搭设临时设施,并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有理有据商量调整价差实属无奈,拉贝公司不顾法律、法规的约束,强行让雷格公司承担无限风险,置《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于不顾而要求单方面解除合同,对此雷格公司不予同意,并且要求拉贝公司承担违约造成的损失。7月9日拉贝公司再次函告雷格公司称:根据合同约定,土建工程中的主要材料即所有钢筋包括螺纹钢、线材、T63高强钢筋由发包人供应,雷格公司至今未能提供建设主管单位的现场踏勘表,致使拉贝公司至今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导致工期延误,雷格公司修建的永久性围墙部分不符合施工规定,私自使用石粉代替黄沙,导致墙体开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雷格公司无桩基工程资质,本合同属于固定总价合同,不因市场原因而调整价格,拉贝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取得了《规划许可证》,同时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并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已具备三通一平的施工条件,系雷格公司因价格原因迟迟不配合办理《施工许可证》,导致工程至今无法开工,且部分零星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所以雷格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特函告解除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到本函之日即视为解除双方合同关系。7月12日雷格公司回函称:因当时所签合同为霸王条款合同,后遇年初原材料暴涨,雷格公司已发函拉贝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差,调差文件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相关工作的通知》和《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雷格公司按照合同要求搭设临时设施,于5月27日对施工合同进行了备案,后附备案资料,各类相关人员计10人备案在合同内,不能进行其他招投标业务,大量农民工窝工,雷格公司多次催促拉贝公司尽快办理施工许可证,拉贝公司因前期资料不足,监理合同不备案等原因迟迟不办理施工许可证,因施工许可证为建设单位办理,造成雷格公司自5月27日以来各项费用,雷格公司保留向拉贝公司索赔的权利,拉贝公司已于6月7日签收了雷格公司关于市场调差的汇总表清单,按照通用条款约定14天内拉贝公司未回复应视为认可雷格公司的调差,请拉贝公司即刻办理施工许可证,雷格公司的相关人员工资,场地水电费、折旧费、桩基闲置等各项费用有拉贝公司承担。
2021年7月12日拉贝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解除合同并要求雷格公司承担违约金88.5万元。本院受理后立即于2021年7月21日组织双方进行谈话,雷格公司明确不调价不施工,拉贝公司明确不同意调价,最终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并对包括围墙在内的临时设施费用进行结算,因雷格公司主张结算金额为6702976元,拉贝公司不予认可并申请司法鉴定,本院遂委托江苏恒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对雷格公司施工的内容进行造价鉴定,恒泰公司作出初稿后双方均提出了异议,本院会同双方当事人及恒泰公司当面进行释疑并确定异议部分的处理意见同时还进行了现场测量,嗣后恒泰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报告书载明:无争议的南围挡、北侧钢丝围墙、办公室、门头、洗车平台、喷淋系统、临时水电、场地建筑垃圾垫层、大型塔吊基础、桩机进退场、高支模方案编制费、办公桌椅子、柜、3只空调计款484165.32元;有争议的砼道路、西围墙、平整场地,根据双方不同意见分别计价,按砼道路混凝土标号C20、北侧沿河道路无建筑垃圾垫层、围墙采用石粉、平整场地未施工而确定造价337298.47元,按砼道路混凝土标号C30、北侧沿河道路有建筑垃圾垫层、围墙采用水泥砂浆、平整场地而确定造价393411.67元;合计造价分别为821463.79元、877576.99元,以上造价均为含税价,不包含让利。鉴定报告中还载明:砼路面部分,拉贝公司认为北侧道路为老路基,无基层,其他道路及场地填30CM厚建筑垃圾,所有的混凝土标号为C20;雷格公司认为北侧道路路基是填50CM厚建筑垃圾,其他道路及场地填30CM厚建筑垃圾,所有混凝土标号为C30,因此根据双方意见分别做了造价,根据拉贝公司的意见造价为147477.64元,根据雷格公司的意见造价为175801.76元,两者差异为28324.12元,由于混凝土标号原因相差6206.4元;北侧道路是原路基还是路基开挖后回填50CM厚建筑垃圾,相差278.835立方米建筑垃圾垫层,两者相差21335.00元;西围墙为永久围墙,拉贝公司认为雷格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用的是石粉砂浆砌筑和抹灰,雷格公司认为是按图施工,在勘察现场时发现有使用石粉的痕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需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仅对工程造价发表意见,根据拉贝公司意见造价为189820.83元,根据雷格公司意见造价为199964.89元;平整场地拉贝公司认为在拿地的时候已经三通一平,平整场地不是雷格公司所实施,雷格公司认为做了平整场地,此项费用为17645.02元。另外根据本案情况,合同金额1770万元,如果在合同约定内容全部完成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取费的话,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在取完税金和规费后约为80.56万元。
对于前述鉴定意见,拉贝公司对鉴定的各项金额无异议,但认为应当按合同约定让利23.32%后进行结算。雷格公司则认为鉴定报告有多处鉴定价格偏低,现场实测工程量不准确,北侧道路路基50cm道碴垫层肉眼可见,其他道路30cm垫层也肉眼可见,可以拍照与挖开,报告对挖土、回填、建筑垃圾垫层估价太低,各大型机械进退场都未作计算;对南围挡、北侧浸塑围墙、办公室、洗车平台、喷淋系统、临时水电、场地建筑垃圾垫层、大型塔吊基础、砼道路、西围墙、平整场地等的评估价远低于雷格公司自行计算的金额,围墙基础、管理人员工资部分也有遗漏,遗漏洗车平台配电箱、塔吊区钢筋场地配电箱、室外配电箱、电控箱(总配电间)等计19000元,临时设施费用应为1378288.81元。
2021年10月20日宜兴市国土资源局环科园分局发出开工履约通知单,认为拉贝公司未按时开工建设项目,否则将征收土地闲置费。10月25日拉贝公司冯正兴签收该通知单。2022年3月3日拉贝公司还举证称,由于至今未施工,2022年3月的建筑与人工成本较2021年3月已有增加,考虑商品砼与人工的调整将多支出457597.67元,并且雷格公司一直不配合解除备案,导致无法开工建设,已造成较大损失。
诉讼中,双方对于本案解除合同后的违约金金额,一致确认如一方违约则应当向对方承担合同价的5%作为违约金,同时双方均认为如判定已方违约时,违约金则偏高应予调整;对于雷格公司要求返还的方桩款10万元,拉贝公司表示同意,并由其继续履行雷格公司与江阴市捷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雷格公司同意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另查明,无锡市行政审批局于2020年1月16日向雷格公司签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载明,雷格公司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0年1月17日向雷格公司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载明,雷格公司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2021年4月28日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防范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建材价格波动存在的风险因素,提升自主报价能力和抵抗风险能力,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5月26日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的指导意见》文件中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建材价格波动存在的风险因素,提升自主报价能力和抵抗风险能力,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发包人发布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防范的通知》(锡建建市[2021]16号)等文件精神,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可调价的建筑材料种类,合理约定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导致的计价风险,以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在建工程涉及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及合同中对全部或部分建筑材料的差价约定不调整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将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对发承包双方产生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5月28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苏建函价[2021]25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相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近期市场受多种因素影响,钢材、铜、不锈钢、铝材、玻璃等建筑材料价格大幅波动,为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二、对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可约定以下内容:1.占单位工程费超过一定比例的建筑材料的价格风险承担比例和调价方法;2.为缓解施工单位的资金压力,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将建筑材料调价部分作为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监测,做好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增加材料价格信息发布频次,警示价格波动风险,引导工程建设各方防范化解风险,做好计价政策解释和争议调解服务。
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往来律师函、相关许可证、鉴定报告、相关文件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雷格公司提供的资质证书能够证明其具备承包案涉工程的总承包资质,因此拉贝公司与雷格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雷格公司从2021年5月起以材料与人工涨价及政府文件规定为由开始与拉贝公司交涉要求调涨合同价款,拉贝公司始终以合同约定不调整为由不同意调价并要求解除合同,然雷格公司既不同意解除合同又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导致形成合同僵局,工程建设无法推进,最终拉贝公司选择诉讼解决,诉讼中雷格公司仍明确不调价不施工,该行为实质是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拉贝公司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而后双方在诉讼中也已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故本院对拉贝公司撤回解除合同之诉请予以准许,同时本院确认案涉施工合同已于2021年7月21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所涉合同签订前后,即从2021年2月起至5月上半月,多种建筑材料价格快速上涨,钢材、铜的价格涨幅均超过20%,砂、水泥、混凝土的价格也有一定涨幅,5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保障大宗商品供给后,钢材价格又出现了迅速回落,针对建材价格的波动,建设主管部门也发函要求市场主体注意防范风险,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从前述建设主管部门的通知与文件内容看,建设主管部门只是要求在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前提下进行风险防范,各类通知并未赋予当事人可以强行要求调整价格,而从文件的效力看也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约束力,况且案涉合同中也明确约定本项目为含税固定总价,在预算编制范围内项目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增加造价,含不可抗力,如开工日期延后材料人工发生涨跌均不调整,专用条款中也明确市场价格波动则不调整合同价格,上述约定系建设工程固定价格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雷格公司以霸王条款违反《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而主张无效的意见亦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价格上涨是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并非是一个令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并且根据合同约定涨幅最大的钢材是由拉贝公司提供,显然雷格公司依据政府文件或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求涨价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雷格公司客观上存在拖延履行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本院认为造成合同解除的责任应由雷格公司承担,雷格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拉贝公司在雷格公司不调价不愿意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合同是为减少其损失,并非违约行为,因此雷格公司反诉要求拉贝公司承担违约金88.6万元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竣工最高赔偿造价5%的违约金,并未约定解除合同如何计算违约金,但在诉讼中双方均确认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按此执行,考虑到解除合同后拉贝公司再行发包施工的话,工程项目的建设投产必然延后,建筑成本也可能会超过原合同签订时的成本,本院结合拉贝公司提供的目前建筑材料与人工成本的情况,也考虑到备案后雷格公司备案人员的使用情况,结合当事人有调整违约金的主张,酌情确定雷格公司向拉贝公司承担违约金50万元。对于雷格公司反诉主张窝工损失111万元,因雷格公司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存在窝工事实且本案系由其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故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对于雷格公司支付的电费1万元,系其为施工而支付的费用,并且其与电力供应人海拓宾未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有借电协议书,该协议书对拉贝公司并无约束力,鉴于计算临时设施费时已计算了相应费用,因此该费用的结算应由雷格公司与电力出借人进行结算,雷格公司要求返还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雷格公司为进行地基基础施工而与供货方江阴市捷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签订B型方桩购销合同后预付10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均同意购销合同由拉贝公司继续履行,拉贝公司也同意先返还雷格公司方桩预付款,故本院对于雷格公司要求拉贝公司返还10万元的反诉主张予以支持。对于雷格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本院根据鉴定报告并结合当事人的主张作如下认定:1.鉴定过程中恒泰公司会同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测量,雷格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测量不准确,故应以恒泰公司现场测量数据为准。尽管雷格公司认为鉴定报告中多处鉴定价格与其自行计算的金额存在偏差,但雷格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恒泰公司的计算存在错误,况且鉴定中对于定额的计算本身会有一定幅度的误差,故鉴定报告中确定的南围挡、北侧钢丝围墙、办公室、门头、洗车平台、喷淋系统、临时水电、场地建筑垃圾垫层、大型塔吊基础、桩机进退场、高支模方案编制费、办公桌椅子、柜、3只空调计484165.32元本院予以认定。2.对于双方有争议的砼道路、西围墙、平整场地等的评估价格,恒泰公司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不同意见分别进行评估,根据查明的情况,雷格公司在施工中确实使用了C30混凝土进行路面的施工,因此砼道路应按雷格公司的意见确定为175801.76元。对于西围墙为永久围墙,拉贝公司虽认为雷格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以石粉替代黄沙并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但拉贝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围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基于雷格公司承认在卫生间等处使用了石粉砂浆,而恒泰公司在勘察现场时也发现有使用石粉于围墙的痕迹,故本院采信拉贝公司的意见确认围墙工程款189820.83元。对于平整场地费用,雷格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进行了人工平整场地,恒泰公司按通常情形给予机械平整费用17645.02元并无不妥,本院也予以确认。综上包含临时设施在内的工程款认定为867432.93元。鉴于合同已解除,雷格公司并未获得预期利益,除临时设施外的工程再让利计算的话将有失公允,故本院确认拉贝公司应当给付雷格公司临时设施工程费用867432.9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雷格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拉贝公司违约金500000元。
二、拉贝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雷格公司工程款867432.93元、方桩款100000元。
三、驳回拉贝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请。
四、驳回雷格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请。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650元,由拉贝公司负担5503元,雷格公司负担7147元,拉贝公司预交诉讼费中的剩余部分7147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雷格公司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82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雷格公司负担17178元,拉贝公司负担6035元,雷格公司预交诉讼费中的剩余部分6035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拉贝公司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本案鉴定费20000元已由拉贝公司预交,该款由拉贝公司负担8000元,雷格公司负担120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拉贝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长平
人民陪审员  史忠良
人民陪审员  葛敏智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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