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格建设有限公司

7024无锡市德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雷格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7024号之二
原告:无锡市德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芳桥街道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4967323G。
法定代表人:岳双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静霞,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江苏雷格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XEPRUOK。
法定代表人:许春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佳云,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无锡市德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雷格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无锡市德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德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无锡市德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德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无锡市德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 晋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淑姣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