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格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雷格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82民初8930号 原告:江苏雷格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北路6-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江苏雷格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格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被告的一级建造师证书未及时到原告公司2.0系统期间,原告的经济损失85241.26元。事实和理由:原告2020年原计划聘请被告到公司任职,由于疫情原因,推迟两个多月。被告于2020年4月1日正式入职原告公司,双方约定含证书(一级建造师)工资每月15000元(其中证书使用费每年30000元,折算成每月2500元)。被告的证书一直到2020年11月才可以注册,12月份开始能用。由于被告的建造师证一直没有到位,原告无法进行招投标,造成各类证书使用费损失55000元,另造成社保损失30241.26元,合计85241.26元。被告于2021年2月10日离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置之不理,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原告注册建筑公司应具备相应的注册人员、证书、资金、办公经营场所等,这是原告注册公司所必备的条件。原告隐瞒以上实情,在不满足资质要求的情况下欺骗被告到原告单位工作。到被告上班后原告才告知缺建筑类安全员A证和建造师证,要求被告参加安全员A证的考试,被告于2020年8月9日一次性通过考试,原告却没有支付相关费用。原告在聘用被告前就应该完备相关的证书,方可聘用被告任职工程造价工作,被告没有义务提供建造师证给原告使用,同意给原告使用一级建造师证书完全是为了减轻公司的负担,不得以一级建造师证书未及时到公司为由承担损失。原告不具备相应的注册人员,在聘用被告前已是事实,不是被告到岗后所造成的,并且被告事前也告知过原告,被告与前单位的证书合同未到期。原告没有委托被告管理证书和公司经营方面的事宜,原告的费用损失不是被告违约或过错造成的,与被告没有关联,是原告经营不善造成的损失,被告没有义务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左右,雷格公司招聘**为其公司员工,年薪180000元。**入职前已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入职后于2021年10月19日上交该证书给雷格公司注册。2021年2月10日,**口头提出辞职,后又于2021年2月19日补交书面辞职报告。雷格公司共支付工资150000元。后雷格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损失。**提起反申请,要求雷格公司支付工资、交通费、报名费、证书使用费、因追索工资产生的经济损失,以及扣押证书的经济补偿45000元。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9日做出裁决,裁决雷格公司因延迟返还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拒绝注销安全员A、B证给**造成的再就业工资损失15000元,对**的其他请求和雷格公司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诉讼中,雷格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有,1.雷格公司向其余四名建造师支付的证书使用费55000元,提供证书使用协议一份、二级建造师聘用合同三份;2.雷格公司为五名工作人员(含**)缴纳的社保费30241.26元,提供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个人缴费查询单。 上述事实,有原告雷格公司提供的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辞职报告、电子转账凭证、领款凭证、电子银行转账记录,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雷格公司主张**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1.雷格公司未举证**存在故意或重大失职的行为;2.雷格公司主张的所谓损失是其公司正常的经营支出,不能定义为损失。所以,本院对其公司主张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雷格公司对于劳动仲裁机构做出雷格公司因扣押证件赔偿**工资损失15000元的裁决结果没有异议,**也未起诉主张,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劳动仲裁机构未支持其他仲裁请求也未提出起诉进行主张,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雷格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工资损失15000元。 二、驳回江苏雷格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雷格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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