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安徽金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合肥金枫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23民初2845号
原告:安徽金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80863Q(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合肥金枫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50192975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金枫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金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金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11元,由原告安徽金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莉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