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楚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楚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博敏鸿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5416号
原告:苏州楚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鹿山路369号39幢514室。
法定代表人:汤先峰。
被告:苏州***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珠江路855号狮山工业廊20号厂房1楼、2楼、3楼。
法定代表人:王正龙。
原告苏州楚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苏州楚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苏州楚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楚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保全费740元,以上合计1540元,由原告苏州楚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海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静
书 记 员 施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