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5416号之二
申请人:苏州楚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鹿山路369号39幢514室。
法定代表人:汤先峰。
被申请人:苏州***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珠江路855号狮山工业廊20号厂房1楼、2楼、3楼。
法定代表人:王正龙。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楚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了(2021)苏0505民初54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苏州楚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所有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苏州楚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海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陶寅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