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世纪佳华建材有限公司

山西世纪佳华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311民初814号
原告:山西世纪佳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东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常广飞,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被告:常广楼,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被告: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2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阳泉市郊区杨家庄乡孙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阳泉市郊区杨家庄乡孙家沟村。
原告山西世纪佳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广飞、常广楼、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市郊区杨家庄乡孙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山西世纪佳华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