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世纪佳华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世纪佳华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知民初21号
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出生,汉族,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山西世纪佳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山西永宝矿山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向红。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山西世纪佳华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拆除);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9年8月7日,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原起诉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万元”。并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准许;原告马慧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