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302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世纪佳华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旭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世纪佳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旭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晋0302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余款49151.63元。被执行人到期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303.03元(含诉讼费514.4元、执行费637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