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02民初836号
原告山西世纪佳华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向红。
被告河南锦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卫云。
原告山西世纪佳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锦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6元,减半收取18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立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建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