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青海华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沧州美嘉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05民初4488号
原告:青海华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银羚大街29号装备园11号。
法定代表人:白福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办公室主任。
被告:沧州美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旧州镇北关村。
法定代表人:倪爱付。
原告青海华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沧州美嘉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青海华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海华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华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34元,减半收取计3467元,由原告青海华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玲玲
二○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田 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