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青0105执891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华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白福英,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德县贰拾肆凯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文全,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华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德县贰拾肆凯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2017)青0105民初15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贵德县贰拾肆凯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青海华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锅炉款495000.00元、违约金35000.00元,合计5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80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青海华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青0105执8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敖 敏
审判员 夏 方
审判员 强 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静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